命令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07/12/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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