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11/21
第 1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第 2 條
美學館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 3 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第 4 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美學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美學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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