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08/03/04
第 1 條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6 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