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Animal Products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5/11/26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第 3 條
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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