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宗教及禮制目
- 修正日期:
- 2008/07/03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墳墓用地,指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墳墓用地。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指民眾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墳墓用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一、已設置祖墳。 二、於公立公墓範圍內,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葬骨灰或供樹葬使用,且未收取費用。 三、毗鄰公立公墓,已被公眾設置墳墓,且未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墳墓用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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