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博物目
- 修正日期:
- 2024/08/28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兒童創意教室。
第 3 條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三)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本院教育推廣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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