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宗教及禮制目
- 修正日期:
- 2008/07/10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第 3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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