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高等教育目
- 修正日期:
- 2008/08/21
第 1 條
國立陽明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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