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
- 修正日期:
- 2008/09/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第 3 條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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