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Standards for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Foods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5/11/26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 3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 4 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 5 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 6 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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