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目
- 修正日期:
- 2024/12/0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第 5 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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