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 修正日期:
- 2013/12/0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統計資訊,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公務目的之調查研究、登記、通報及其他相關之原始資料,以及該原始資料編製處理後之統計數據。 前項原始資料不包含其他機關所產生之原始資料。
第 3 條
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幣一千元;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通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按年計費,每一年度新臺幣七百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串檔係指運用適當之資料處理方法,進行跨檔案間資料之合併、查錄、比對、更新或其他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政府機關執行本署相關業務所需。 (二)本署委辦、委託或補助計畫所需。
第 4 條
本署之統計資訊以光碟形式提供,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統計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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