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 修正日期:
- 2025/01/08
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費用。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費用。 三、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七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之審查費用。 四、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五、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課程及積分採認收費費額如下: (一)個人申請者,每一積點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團體申請者,四小時以內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五小時至十六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四百元;十七小時至四十八小時之課程,收費新臺幣五百元;逾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課程,以新臺幣五百元為基準,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四、申請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甄審口試費及補行口試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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