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Processing Fee Criteria for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and Foreign Satellite Broadcasting Businesses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費標準目
- 修正日期:
- 2016/01/30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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