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ourist Hotel and Hotel Rating Assessment by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交通部>觀光目
- 修正日期:
- 2024/05/02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 3 條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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