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國土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09/05/0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審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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