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分類:
- 廢止法規>交通部
- 修正日期:
- 2018/06/15
第 1 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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