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客家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2013/05/0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 4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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