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機關剔除及追收款項處理辦法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
- 修正日期:
-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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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剔除款項 甲、以前年度剔除款項部分 (1)各國營事業機關截至五十四年度止所有被剔除款項尚未收回者應 即分別責任歸屬及追繳對象積極追收。 (2)追收無效時應依審計法第十七條(現為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由公 庫主管機關訴請法院執行。 (3)如其剔除款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收回者應即報請審計機關核辦。 乙、五十五年度以後剔除款項部分 (1)凡管總費用或營業外支出之什項支出暨各項費用中之交際費其超 過法定預算支出之數經年度決算核定准予轉列預付費用由該事業 機關主管在其下年度任內之同科目預算撙節勻支者應即於接到決 算最後審定通知時一次由預付費用轉入各該費用科目作正開支以 便控制預算。 (2)凡剔除款項經指明與業務無關或顯屬浪費者應由原簽請支用單位 及批准長官共同負責賠償如上述支出事前會計人員未依會計法第 七十八條(現為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者應連帶負責。 (3)凡屬於員工福利性質支出經予剔除者應即向職工福利組織收回。 (4)凡經剔除之員工私人支出及超支之出差費加班費等應即由員工薪 資內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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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員工借支 (1)員工不得隨意申請借支,其因特殊事故之急需而借支者應定期扣回 。 (2)員工借支應遇款優先扣回。 (3)員工借支有款可扣而不予扣回者應由會計人員負責賠償。 (4)員工離職單應先送會計單位核明有無借支情形人事單位始得憑以核 發離職證明書否則未收回借支款項應由人事單位負責賠償。 (5)員工因故離職尚有借支未能收回者應向保證人或聯保人薪資內扣回 如無上述人員者應由原批准借支之長官負責賠償。 (6)上述賠款應由各該機關長官限期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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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應收及墊付等懸記款項會計人員應於年度終了後列表呈報機關長 官核示澈底清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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