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警政目
- 修正日期:
- 2009/12/2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DNA-STR)為主要項目。 二、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Y-STR)及粒線體DNA等輔助鑑定系統。
第 3 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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