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警政目
- 修正日期:
- 2024/10/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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