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園區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4/02/21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第 3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第 4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第 5 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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