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產業目
- 修正日期:
- 2010/11/1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4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5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6 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第 7 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第 8 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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