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26/01/27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 4 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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