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法務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0/12/31
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第 3 條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第 4 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