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15/10/21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受理申請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資格審查費:每一經紀業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整。 二、實地審查費:資格審查通過者,依實地審查之營業處所數計,每一處 應繳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證書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發給認證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整;補發、換發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標章費:實地審查通過者,得依營業處所數申請發給標章貼紙;每張 新臺幣一百元整;補發、換發標章者亦同。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 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 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 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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