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修正日期:
- 2014/06/18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研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 與物品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中心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第 11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