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Standards for 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Breastfeeding (Collecting) Rooms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目
- 修正日期:
- 2011/05/11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 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 4 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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