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環境部>環境管理目
- 修正日期:
- 2011/05/24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第 3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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