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能源目
- 修正日期:
- 2011/08/0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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