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能源目
- 修正日期:
- 2020/12/09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之人員。 專業人員之分級及其負責之業務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高、中、低壓輸氣管線工程之施作與其安全維護。 二、乙級專業人員:低壓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安全維護。
第 3 條
事業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專業人員,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分級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每五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之講習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未取得前項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擔任。但取得第一項資格未滿五年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事業應僱用專業人員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專業人員一人。 前項專業人員異動時,事業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附表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受僱於事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事業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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