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 分類:
- 行政>經濟部>能源目
- 修正日期:
- 2011/08/08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適用之職類及級別,為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乙級及丙級。
第 4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者,得參加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或同等學力證明。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十三、本法施行前,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安全技術員或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自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應專案辦理乙級及丙級技能檢定五次。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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