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11/21
第 1 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美學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6 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美學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三、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料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美學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美學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美學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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