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Temporary Act on Legislators’ and Ombudsmen’s Annual Pay and Pay for Duty-related Expenses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 分類: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目
- 修正日期:
- 1949/01/17
第 1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2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3 條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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