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 分類:
- 廢止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修正日期:
- 2019/08/19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第 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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