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養目
- 修正日期:
- 2014/10/1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4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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