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 分類:
- 行政>勞動部>職業訓練目
- 修正日期:
- 2012/12/0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三、實地評鑑費。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五、證書費。
第 3 條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第 4 條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5 條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第 6 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7 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8 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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