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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01/04
第 1 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第 2 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 3 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 4 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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