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分類:
- 行政>文化部>建設目
- 修正日期:
- 2021/05/03
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及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三、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出版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出版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場地興建、整建、修繕及設備管理維護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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