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01/04
第 1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2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3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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