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01/04
第 1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財政人員訓練業務,特設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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