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 分類:
- 行政>教育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2/12/30
第 1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 一、視覺藝術教育組。 二、表演藝術教育組。 三、行政組。
第 5 條
視覺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國際兒童視覺藝術教育之徵展、合作、研究及交流。 三、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規劃辦理。 四、藝術教育刊物之出版及推廣。 五、中小學優良藝術教材教案之徵輯、獎助、研發及推廣。 六、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七、志工招募與展覽場地之規劃、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事項。
第 6 條
表演藝術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藝術教育相關政策及實務發展之獎助研究。 二、學校音像、數位媒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全國學生創意偶戲比賽之規劃辦理。 五、學校藝文教師教學增能之輔導。 六、教育劇場之實驗及推廣。 七、演出場地之規劃、管理及使用。 八、其他有關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事項。
第 7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二、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8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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