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財政部>國庫目
- 修正日期:
- 2013/01/1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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