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 分類:
- 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
- 修正日期:
- 2025/10/29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比率。 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 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 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備查、醫療費用申報及第八條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
第 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第 4 條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第 5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應採電信網路傳送供公眾線上查詢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下列適當方式之一為之: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張貼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內明顯易見處。 三、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項第三款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參與方式進行。
第 6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使民眾易於瞭解及避免爭議,並得請相關團體或人員對有關資訊之資料來源、定義、意義及使用限制作說明。
第 7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得依公開項目之性質及資訊彙整所需之時程,採日、月、季、半年或年公開及更新。
第 8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辦法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作業,得向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之代表團體或相關醫學會,要求提供資料。
第 9 條
依本辦法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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