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 分類:
- 行政>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目
- 修正日期:
- 2023/02/14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第 3 條
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第 4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第 5 條
無障礙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6 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無障礙認證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素。 各機關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連結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無障礙認證標章張貼於網站首頁下方。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抽測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之各機關資訊服務網站,抽測結果未通過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其無障礙認證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主管機關抽測各機關網站時,應依各機關取得認證標章之規範版本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認證標章抽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抽測,其比率每年應達前一年度已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數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辦法之檢測、註冊、稽核、核發、抽測、通知改正、廢止及註銷等作業。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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