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分類:
-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目
- 修正日期:
- 2025/11/28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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