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已廢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 分類:
- 廢止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修正日期:
- 2022/04/01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隊: 一、勞務隊。 二、技術隊。
第 5 條
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 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 三、警衛、膳食及洗衣。 四、其他有關勞務工作事項。
第 6 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 二、各類廢品處理。 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 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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