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 分類: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10/30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 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
第 3 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想要更高效查法律?
看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了?免費版每日 3 次 AI 白話翻譯、無限收藏條文、修法 Email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