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廢止
設治局組織條例
- 分類:
- 廢止法規>內政部
- 修正日期:
- 2003/05/28
第 1 條
各省有籌設縣治必要之地方,得依本條例設置設治局。
第 2 條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第 3 條
設治局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
第 4 條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 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 5 條
設治局得按事務繁簡,設二科或三科,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或三人,科 員雇員若干人。
第 6 條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 法規之規定。
第 7 條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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