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組織規程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3/12/30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察通訊業務,特設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警用有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 三、警用無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 四、警用通訊器材之採購、管理及補給。 五、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更新。 六、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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